机动车安全检验时的温馨提示_石家庄驾校网

机动车安全检验时的温馨提示

2015-03-20 18:58:14石家庄驾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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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道路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检测机构应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2、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颜色和外形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的车辆照片相符,且不应出现更改车身颜色、改变车厢形状、改变车辆结构等情形。车辆不应有加装或改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不应有后射灯。

3、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且与车辆品牌/型号相适应的商标或厂标。

4、机动车应使用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固定号牌,固封装置应齐全、安装牢固;不应使用可拆卸号牌架和可翻转号牌架。

5、车身外观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车体应周正;

2)车身外部不应有明显的镜面反光现象,不应有任何可能触及行人、骑自行车人等交通参与者的部件、构件,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角、锐边等凸起物;

3) 车身(车厢)及其漆面不应有明显的锈蚀、破损现象;

4) 保险杠、后视镜、下视镜等部件应完好;

5) 风窗玻璃应齐全,驾驶人视野部位应无裂纹、破损,所有风窗玻璃不应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

6) 喷涂、粘贴的标识或车身广告不应影响安全驾驶。

6201331日起出厂的车辆,每面号牌板(架)上至少应至少设有2个号牌安装孔,且能保证用M6规格的螺栓将号牌直接牢固可靠地安装在车辆上;201631日起出厂的车辆,每面号牌板(架)[三轮汽车前号牌板(架)、摩托车后号牌板(架)除外]上应设有4个号牌安装孔,且能保证用M6规格的螺栓将号牌直接牢固可靠地安装在车辆上。

7、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配备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的外观、形状应符合国家的要求。

8、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配备的汽车安全带应完好且能正常使用,不得出现“座垫套覆盖遮挡安全带”、“安全带绑定在座位下面”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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